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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黎栋国撰文谈“占中”本质与影响

  • 香港政府新闻网
  • 2014/06/12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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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局局长黎栋国

        随着政改谘询,广受香港社会关注的是一般人简称为“占中”的“占领中环”运动。翻查中文字典,《辞海》解释“占领”为“以强力取得地理空间,用强力夺取领土、阵地”。因此,我认为不应省去“领”这个字。“占领”一词含义极重要,它涉及“合法”或“违法”的争议,涉及会不会影响市民生活、破坏社会秩序,涉及金融、工商业包括酒店、旅游业等各行各业能否正常运作,涉及会否影响金融稳定、本地和外来投资。

        作为保安局局长,我有责任向公众清楚说明“占领中环”的本质及对社会和参加者的影响。

        “占领中环”发起人表明公民抗命属违法行为

        去年1月16日,香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先生以《公民抗命的最大杀伤力武器》为题在《信报》撰文,内容指为争取香港落实真普选,鼓吹行动以非暴力公民抗命方式,由为数多至一万的示威者,违法地长期占领中环要道,瘫痪香港的政经中心,希望以此迫令中央政府接受他们的诉求。建议得中文大学陈健民副教授及支联会常委朱耀明牧师支持。

        到今天,我感觉到仍有很多香港市民对“占领中环”是否违法行为不甚理解,及未充分认识“占领中环”发起人有没有能力控制集结的群众遵照他们宣示的“不使用暴力”和“会承担罪责”要求;亦未有充分考虑到大量人群在中环集结,瘫痪香港政经中心的后果;集结是否会失控,演变成为破坏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暴力事件。

        戴先生的文章指出“占领中环”是“杀伤力”更大的武器,行动要符合的原则包括:

        一、人数必须超过一个关键数目,有一万人以上可以达到效果,要迫使警方使用更大武力,增加政府处理这次行动的政治代价。

        二、以公民抗命方式表达立场。

        三、公民抗命的力量在于违法,但不会使用暴力。

        四、占领行动必须持续,可把各种物资搬到中环要道,建立广播中心,透过互联网和传媒吸引市民和全世界的关注,加大政治压力。

        五、公民抗命的行动属违法行为,所以参加者必须在誓言书表明会承担罪责,行动结束后应自行向执法部门自首,交执法部门决定是否作出起诉,这也是保持行动的政治感召力的重要部份。

        约两个月后,即2013年3月27日,三名发起人发表占领中环信念书,我留意到信念书对上述第五原则有改变,指参与这行动的人可以有不同的参与方式:

        一、支援但自己无需进行违法行为。

        二、参与但无需主动自首或放弃抗辩。

        三、参与并之后会主动自首并于法庭不作抗辩。

        2013年5月24日戴先生在《“和平占中”所犯何法?》一文进一步指出参与者可能触犯的法律包括:

        *《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A条:任何人……可能对在公众地方的人或车辆造成阻碍、不便或危害者,可处罚款5,000元或监禁三个月。

        *按《公安条例》第7条及17A(2)条,““占领中环”应属未经批准集结,所以根据《公安条例》第17A(3a)条:任何人在无合法权限或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明知而参与或继续参与此等未经批准集结……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五年;及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三年。

        *《公安条例》第18条的非法集结罪:即凡有三人或多于三人集结在一起,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意图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结的人会破坏社会安宁,或害怕他们藉以上的行为激使其他人破坏社会安宁,他们即属非法集结,……犯非法集结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五年;及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三年。

        文章也指出初犯者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包括罚款或入狱数个星期或缓刑。由此可见,就算是运动发起人亦已明确承认“公民抗命占领中环”是违法行为。“占领中环”不违法,无从说起。

        “公民抗命”可以凌驾法律?

        香港是一个缺乏天然资源的城市。香港跻身世界城市之列,是长期以来工商界同社会各阶层多代人努力耕耘,一步一脚印累积得来的成果,人人珍而重之。遵守法律是香港社会繁荣安稳运作的基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要守法,无人可以用任何理由,包括“公民抗命”,凌驾法律。

        近日传媒广泛报道上诉法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黄毓民和陈伟业一案(HCMA453/2013)改判二人罚款。现引述法官在判辞中引述原审裁判官呈交《判案理由书》的一段话:

        “除非法庭宣布法例违反香港基本法或人权,香港从来没有一条法例可守可不守,即使是对某些社会议项有强烈意见的人士而言,干犯了刑事罪行也须要负上刑责,没有人可以凌驾法律之上,否则,作为社会核心价值的法治精神,便无从说起。……言论自由,游行示威自由都涉及香港社会的核心价值,但法治精神同样重要。……不合法或不和平的示威游行,便有明显和广泛破坏法治精神的倾向和危机。法治不容破坏,原因是法治不稳,社会发展必然受损。”

        谁能确保“占领中环”不会失控?

        占领中环发起人有能力确保运动不会变质,演变成暴力冲突吗?近期的发展,多个激进团体的宣示,传媒的报道,各界人士公开在不同场合发表的意见、评估,相信大家心中已有清晰答案。

        早前台湾发生学生占领“立法院”、“行政院”后,香港已有不同团体先后表示会占领或包围香港标志性建筑物,包括政府总部和立法会。今年3月25日,戴先生在《苹果日报》发表题为《占立院与占中》的文章,提到“其实占领的抗争行动是从没有专利的,占领中环不是唯一也不应是港人唯一的占领抗争行动。……抗争行动会是多元化的,不单会出现占领行动,也必会出现其他的抗争方法。占领的地点也会是多元化的,不单中环、更可能是立法会,也可能是其他地方。……香港民间必会百花齐放,各自组织抗争行动,但也会相互配合,以产生最大的政治效果。”

        4月15日戴先生在《苹果日报》发表另一篇题为《回应老一代港人占中疑问》的文章,他指出“占领中环”是一项群众运动,作为发起人,他们的确是不能保证是绝对和平的。

        5月24日《明报》发表题为《激进势力使占中变质勿鼓动市民沦为轿夫》的社论,我引述部份内容:“……占中主事人虽然不认同占中运动已经被骑劫……不过,事态发展却与他们的主观良好愿望背道而驰,现在激进势力主导了占中,筛剩公民提名方案,温和方案被激进势力有意识地排拒,中间及温和力量在占中平台靠边站,沦为激进势力的衬托。……以激进势力示威必有冲击的累累前科,日后发展至占中实际行动时,若说他们会恪守和平理性非暴力,难以置信。……因此,鼓动市民在6.22投票的人,应该向市民清楚说明个中情?,让市民在知情下选择,而非不知就里地为激进势力抬轿。”

        现时参与示威活动人士的目的、理念、策略和表达意见的手法不尽相同,激进份子会趁机把活动“骑劫”,由原来的和平集会演变成暴力冲突,脱离原先组织示威者构思的轨道。立法会财务委员会6月6日审议古洞北新发展区及粉岭北新发展区前期地盘平整和基础设施工程拨款申请,发生激进示威人士强行冲进立法会事件,正正显示和平示威失控出现激烈冲突的危机。

        作为保安局局长,我必须指出,任何群众活动一旦起动均难以预料实际情况,行动爆发后或会一发不可收拾,一有冲突或暴力事件发生,最终整件事可能会失控。

        总结

        鉴于“占领中环”事件的本质,和可能会产生的后果,我提醒市民在考虑参与有关活动时,无论是示威或旁观,均须注意活动的合法性和可能会出现失控的场面,可能引致个人人身安全的问题和法律责任。

        最后,我以坚定的立场表明,执法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会严格依法办事,果断采敢适当措施,维护法纪,保障市民安全和社会秩序。

        (以上是保安局局长黎栋国6月12日在报章发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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