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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媒:香港重判暴动纵火 信息清晰明确

  • 大公网
  • 2017/04/11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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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大年初一晚在香港旺角参与暴乱并放火焚烧的士的青年杨家伦,昨天在香港区域法院以暴动及纵火两项罪成,被判入狱四年零九个月。这是旺暴发生以来判刑最重的一宗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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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区域法院(图片来源:香港《南华早报》网站)

毫无疑问,“重判”是本案所要传达出来的一个重要信息,而重判的目的或理据主要有两点:一是纵火是绝不可以接受的违法行为,二是违法者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付出代价。

案中被告杨家伦,三十二岁,任职公开大学电脑技术员,本有良好教育背景及工作,但他在去年大年初一深夜参与旺角暴动,而且把火种置于一辆停在路边的的士车旁,幸好火势及时被执法人员扑灭,否则,的士石油气缸受热燃烧爆炸,火势随时可能波及路旁民居,当时时值深夜,居民都在睡梦之中,火势可能堵塞大厦门口,令住客无法逃生,后果十分严重。

对此,法官郭启安昨日在判词中指出:被告在人烟稠密的闹市中纵火,无论是阻止警方人员前进或是宣泄个人不满,都是一项严重的和极其危险的行为,随时可能波及无辜居民,因此判刑必须要反映事件的严重性。

而更值得关注的是,四年九个月的刑期,不仅充分反映了纵火行为的严重性,而且正如郭官所言,是对所有激进青年的一记“当头棒喝”。

事实是,近年在反对派的鼓吹和唆使下,部分年轻人表达诉求的行为越来越趋激烈和暴力化,年前抬“铁马”撞击立会玻璃大门的一幕令人触目惊心,游行集会亦已例必演化为与警冲突,七十九日的违法“占中”和旺角黑夜暴乱就是此类越轨行为的一个“顶峰”。而不少参与暴烈行为的年轻人都有一个共同而又危险的说法,就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可能会“过激”,但目的“正确”,因为社会不公义、不和谐,政府又不听市民意见,所以要诉诸激烈手段,政府才会“听到”和“害怕”,云云。

这一说法,当然是不符事实和似是而非的。一来,表达意见有很多合法途径,不是非暴力不行,二来,一些人口中所谓的公平公义,不过是对抗中央和反政府的同义词而已。试问七十九日违法“中”,有什么公平公义可言?人大八.三一决定非要推翻不可,又算是那门子的合理诉求?旺角黑夜暴乱,把路上红砖撬起来扔向执法者,造成逾百警员受伤,又是什么民意诉求?

因此,近年由激进反对派和乱港传媒《苹果日报》煽起的所谓“民愤”和暴力事件,实际上就是一场政治上搞对抗,行为上反社会、反法治的阴谋,目的是搞乱香港、破坏“一国两制”。鼓吹和组织这些行动的戴耀廷、黎智英一伙,对此当然心知肚明,但不少参与的青年则只是头脑发热和被误导而已。但他们既然相信抗中乱港那一套,又愚蠢地作出了掟樽、纵火之类的行为,那就怪不了别人,也就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和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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