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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学三丑”成囚 彰显香港法治

  • 香港商报
  • 2017/08/18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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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主席罗冠聪及学联前秘书长周永康,于2014年9月26日发起“重夺公民广场”,揭开违法“占中”行动序幕。昨午,上诉庭宣读判决,法庭裁定律政司复核得直,改判黄之锋囚禁半年、罗冠聪判囚8个月、周永康判囚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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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宣判后,押解三人的囚车驶离高等法院。据悉,黄志锋(左一)解送壁屋惩教所,另两人则解往荔枝角收押所。记者 冯俊文摄

“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主席罗冠聪及学联前秘书长周永康,于2014年9月26日发起“重夺公民广场”,揭开违法“占中”行动序幕。昨午,上诉庭宣读判决,表明本案是涉及暴力的大规模及严重的非法集结,判刑是要惩罚干犯罪行的人,以儆效尤,阻吓其他人不要以身试法;无论他们自诩的动机或原因多么崇高,亦不构成求情或轻判理由。法庭裁定律政司复核得直,改判黄之锋囚禁半年、罗冠聪判囚8个月、周永康判囚7个月。

法官批“违法达义”歪风弥漫

当日,上诉法庭副庭长杨振权于判词中提到:“香港社会近年弥漫一股歪风,即有人追求心中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赋予权力,而借口作违法行为,有人包括有识之士鼓吹‘违法达义’、鼓励他人犯法。该等人士公然蔑视法律,不但拒绝认错,更视之为光荣及引以自豪,这些‘傲慢和自以为是’的想法,不幸对部分年轻人造成影响,使他们在集会、游行或示威行动时随意作破坏公共秩序和安宁的行为,而本案正是表现上述歪风的极佳例子。”

任何暴力行为都会导致严厉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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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官指,(黄、罗、周)三人是“年轻人组织的骨干分子”,成功吸引数以百计市民参与(2014年9月26日晚)10时前的集会,然而他们即使知道行政署不批准开放“公民广场”,仍希望借助参与者“人多势众”之力量来达到“重夺公民广场”之目的,极可能会造成人命伤亡及财物损失。

杨官斥责三人呼吁或煽惑年轻学生违法,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该些年轻学生抱憾终生”,三人声称是以“和理非”,完全不使用暴力的原则“重夺公民广场”,只不过是“空口说白话”、“口惠而实不至”及自欺欺人的口号。

杨官狠斥三人在证据确凿下仍拒绝认罪,事实上至今,他们仍然拒绝承认他们有犯错,更指他们的行动是为了关心社会问题、对政治热诚及理想而作出,强称他们有悔意的说法全无说服力。

杨官直言,“对有抱负、有理想的年轻人”判以即时监禁,绝非他乐于作出的裁决。但法庭职责所在,要向社会发出明确信息,在自由行使权力,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等相关活动时,参与者必须守法,不能破坏公共秩序及公众安宁。任何暴力行为都会导致严厉的判罚,否则社会不会和谐、进步;法律保障巿民的权力和自由亦可能会荡然无存。

集会不可罔顾法律而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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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6日,黄之锋、罗冠聪及周永康三人发起“重夺公民广场”,揭开非法“占中”序幕。资料图片

法官潘兆初指,集会自由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但从来都不是绝对的,所有参加集会的人绝不能以行使言论和集会自由之名,罔顾他们必须遵守法律的法定责任而为所欲为。法律对集会权利的保障必须在一个维护公共秩序的社会中才会有效,参与人士一旦僭越限制,便丧失集会权利的保障,须承担后果。

潘官说,在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结案判刑时,法庭主要考虑是要惩罚那些干犯罪行的人,以儆效尤,并阻吓其他人不要以身试法,有样学样破坏或扰乱公共秩序;至于犯案者个人情况,无论他们动机或原因是他们自认多么崇高、其他违法者罪责更重等,一般来说都非有力求情或轻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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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裁判官犯下原则性错误

对于裁判官早前判三人社会服务令及缓刑,上诉庭认为,原审裁判官犯下原则性错误,包括完全没有考虑判刑须具阻吓元素;认为案件不涉及严重暴力行为,是忽略了这是大规模非法集结;又忽略三人事前可预计有保安员会受伤;原审认为三人只是为了进入一个他们真诚地相信有历史意义及代表性的“公民广场”,却忽略“双学”已在政总对出马路完成集会,而当时政总前地是关闭的,他们没有权利进入,却执意强行非法进入,是自以为是,漠视法纪;他们坚持强行进入政总前地是对的,原审错误给予“悔意”过分比重。

上诉庭认为,根据所有相关证据,本案犯罪情节明显是严重,是涉及暴力的大规模及严重的非法集结。上诉庭考虑到案情,三人个人情况及犯案动机等,又衡量过所有判刑元素,包括阻吓那些自以为行使集会权利的名义,便可以漠视法律要求,肆意以暴力等手段,干犯参与非法集结或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结的人,认为判监是合适的刑罚。

律政司:法院判案无政治动机

上诉庭改判黄、周、罗即时入狱,律政司昨晚发表声明,表示特区政府一直尊重言论、示威、集会等自由和权利,但行使时必须尊重法律,不应超越法律容许的界线。

声明表示,社会上部分人指本案检控有政治目的,甚或是政治迫害,律政司认为此类指控全无基础,漠视客观证据。律政司只是依据《检控守则》、适用法律和证据处理刑事案件。

声明强调,特区法院一直独立、公正和专业处理案件。就这宗案件,法庭根据公平审讯中呈堂的证据和适用法律作出独立判决,裁定三人罪成。特区司法独立的情况不可能被质疑,从判案书的理据可看出,法院纯以法律角度处理本案,不可能存在任何政治动机。

黄罗周未来5年不得参选

黄之锋、罗冠聪及周永康昨被改判囚刑,意味着此三人的政治生涯将大受影响。

一直以来,黄之锋就对外界宣称有意参选立法会议员,去年曾因不足21岁而入禀高等法院就立法会地区直选的年龄限制申请司法复核,要求将参选门槛由21岁下调至18岁。刚被褫夺议员资格的罗冠聪,此前亦曾表示有意参加立法会补选。惟根据《立法会条例》及《区议会条例》,任何人于任何地方被判囚超过3个月,将于判监当天起计5年内,都会丧失在选举中被提名为候选人及当选为议员的资格。换言之,黄、罗二人将确定无法参与明年初的立法会补选及2020年的新一届立法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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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等尚有其他罪案候判

除本案外,黄之锋还涉及2014年因违反法庭禁制令阻挠旺角清场而被控一项藐视法庭罪。黄之锋早前已认罪,现正等候法庭判决。

同时,黄之锋、罗冠聪及周永康三人均在48名怀疑“占中”搞手的预约拘捕名单之内。若然三人正式就召集及组织未经批准的集结、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等控罪被律政司起诉,他们所面对的判罚刑期或将较本案更为严重。

各界回应

法庭判决予社会正确法治信息

高等法院昨改判黄之锋、周永康、罗冠聪即时监禁,刑期由6到8个月不等。对此,民建联、工联会、经民联、新民党等一致认同法庭判决,认为这给予社会正确的法治信息,提醒市民任何非法暴力行为都要付上法律代价,更形容这是良好先例,有足够阻吓作用。亦有法律界人士肯定今次法庭判决,强调律政司有责任确保法律公正执行,不能让任何人觉得可以侥幸逃过制裁。

任何非法暴行都须付法律代价

民建联主席李慧攌表示支持今次上诉庭复核刑期的判决。她指出,判决向社会发出正确的法治信息,纠正有人以为只要抱着所谓良好意愿便可进行非法暴力行动却不会被重罚的错误想法。过去一段时间,不少人误以为抱着个人认为崇高的理想就可漠视法律,以为即使行使暴力冲击,都可免却刑责或获轻判而不用付出代价。“今次判决正好说明,任何非法暴力的行为,都要付上法律代价,并再次警醒全港市民,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她说,如果社会陷入只凭个人意愿行事、罔顾法律的境况,社会将会混乱不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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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政治立场亦须遵纪守法

经民联主席卢伟国认同法庭判决。他提及早前法庭宣判因反对新界东北发展而冲击立法会的13人被改判监禁8至13个月,称“这两次判决都能给予清晰的信息,就是即使政治上有诉求,但表达立场时一定要遵纪守法,不能破坏社会秩序及安宁,甚至为其他人造成危险及伤害”。他直言判例可以让社会反思,并希望各界人士从这些案件中,认清社会这几年发生政治事件背后的动机。

裁决合理兼有足够阻吓作用

前保安局局长、新民党主席叶刘淑仪支持法庭裁决,并相信法庭已考虑了所有事实及过往判例。她重申,香港虽然有言论自由,但行使有关自由需要负责任、要合法,更不可破坏社会安宁。她批评(黄、周、罗)三人的冲击行为,对社会及秩序造成冲击,认为裁决合理,亦有足够的阻吓作用。

叶刘说,今次判决以及上次涉及冲击立法会的判决,改判其实合理。她表示,法庭早前只判社会服务令或缓刑,社会就有声音觉得太轻。“这两次判决为良好的先例,正好提醒青年人不要随便以身试法,破坏自己的前途。”

社会要安宁法治精神尤重要

工联会立法会议员郭伟强亦认同法庭判决。“今次判刑清楚地反映,香港得以保持安稳,法治精神尤其重要。”他说,任何表达意见的行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任,不能影响社会安宁;此三人扰乱秩序、为社会造成风险,因此法庭要有明确的信息带出,令市民有法可依。他还称,社会安宁要靠大家努力去做,香港这繁荣的城市才可以继续发展下去;“如有人要以暴力推翻由来已久的制度,众人很难接受”。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认为昨天法庭宣判的刑期合理。他分析,三人当时虽没有使用暴力,但造成对自己或他人危险,引发出规模不小的非法活动规模。他亦强调,律政司有责任要确保法律公正地执行,不能让任何人觉得,犯罪行为未得到适合处理,可侥幸逃过制裁。(记者戴合声、林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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