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砍人案:于海明属正当防卫 不负刑责
- 香港卫视
- 2018/09/02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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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昆山警方1日就“昆山砍人案”发布通报。通报称,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最终认定,“昆山砍人案”中骑自行车者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8月29日晚8时许,事发地仍可见血迹,不少过路行人驻足围观,讨论8月27日晚的砍人事件。
警方通报,8月27日21时30分许,醉酒驾驶宝马轿车的刘海龙,载其他三人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车上人员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的砍刀,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
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公安机关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警方的通报引发舆论强烈反响,有不少刑法专家表示,通报事实扎实清楚,对今后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起积极推动作用。香港卫视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