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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法》谘询公众六周

  • 大公网
  • 2015/06/23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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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就是否有需要制定新法例《道歉法》,昨日起展开六星期的公众谘询。负责是次谘询的调解督导委员会表示,目前本港未有对“道歉”定立明显的法律条文,推出《道歉法》主要目的是,澄清“道歉”的法律后果,提倡和鼓励道歉,以促使各方可以友善地和解争议。

        律政司早前向立法会提交文件,点出本港现时无任何法律定义来解释“道歉”涵义。因此无清晰法例来?清道歉所引申出来的法律后果。文件指,目前社会普遍认为,一旦作出道歉,可能会被当成“确立法律责任的证据”,同时现时有不少保险条款列明,如受保人作出道歉,就等于承认过失,保险将会无效或受到影响。

        上述认知并非真正的法律条文,却令本港社会出现“拒绝道歉”文化,窒碍推行调解,甚至增加无谓的官司。例如,本港的2012年南丫岛海难事件,海事处处长廖汉波在事发八个月后才正式道歉,社会普遍认为他是考虑法律风险才拖延道歉。

        调解督导委员会在公众谘询文件上指,《道歉法》并非新奇事物,世界各地有不少地区如美国、加拿大、澳洲和英国等都有制定相关法例。委员会认为如果有明确的道歉法律条文,可让道歉一方可在出于好心及善意下,向受害一方道歉,减少双方的敌意,有利日后进行调解。

        早前,律政司曾检视56个国家及地区的《道歉法》,建议本港的《道歉法》可粗略分为“全面道歉”,即是“承认法律责任或过失”的道歉,以及“有限度道歉”,即“不承认法律责任或过失”的道歉。律政司又建议,本地《道歉法》应独立成章,内容适用于政府、民事、纪律处分程序等非刑事法律程序。至于刑事案件方面,基于刑责问题,《道歉法》并不适用。

        昨日调解督导委员会已将《在香港制定道歉法例谘询文件》上载网络(www.doj.gov.hk/chi/public/apology.html)。市民亦可从民政事务总署各区谘询服务中心索取谘询文件摘要。如要提交意见书,可邮寄香港上环林士街二号林士街多层停车场大厦10楼,或电邮至mediation@doj.gov.hk。是次谘询将于2015年八月三日结束。(记者梁康然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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