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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释法合宪 绝不损港法治

  • 香港卫视
  • 2015/03/31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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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耀宗强调,香港基本法是一部授权法,香港并没有所谓的“剩余权力”   。

        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权时,香港反对派就指称这是“影响法治”。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民建联主席谭耀宗在专访中忆述香港基本法起草时,也有不少港人提出质疑,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基本法第一五八条下放了部分权力予特区的法院,但香港并没有“剩余权力”,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有最终解释权,行使释法权绝非所谓“破坏法治”,而是依法而行。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一五八条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不过,一五八条同时规定,在解释关于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的条款,而有关条款会影响到案件判决时,特区终审法院应在作出终局判决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

        过往释法均合法合理

        香港回归近18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先后4次释法,惟香港反对派每次均指称释法是“冲击‘一国两制’”、“影响法治”等。谭耀宗在访问中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有解释权,而香港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及通过的,故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同样拥有解释权。

        谭耀宗忆述,在香港基本法起草时,不少港人不了解内地法律制度,并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乜都解释晒”。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了“自我约束”的方式,即通过香港基本法第一五八条下放部分解释权力予特区的法院。

        他说:“国防、外交、中央与地方关系等事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有权解释的。香港管治范围内的事情,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是可以解释香港基本法的。”

        谭耀宗补充,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时,都会先咨询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才会作出解释,故此每次释法都是合法合理的,绝非反对派指称的“冲击‘一国两制’”、‘破坏法治’。

        中央授权 港没"剩余权力"

        他强调,香港基本法是一部授权法,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是授予部分权力予香港特区的法院,香港并没有所谓的"剩余权力","中央畀几多(权力),(香港)就有几多。"(记者 郑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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