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为何不适宜代言广告
- 阳江日报
- 2014/12/25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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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去哪儿》等亲子综艺节目走红后,不少明星带着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在各种广告中,这种现象以后可能改变。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广告法修订案二审稿亮点颇多,其中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条款,就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也就意味着,今后我们将不会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介的广告上看见10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形象,也听不到他们奶声奶气地向消费者推荐各种商品了。这一禁止性规定,可以说深得人心,因为早就有网友和公众觉得商家利用儿童做广告的做法很不妥当了。
那么,为什么成年人可以充当广告代言人,而10岁以下的儿童就不适合做广告代言人呢?首先,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除广告主之外,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尽管儿童在广告中也是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和服务做推荐和证明,但我们也知道,对于一个不到10岁的儿童来说,不管他是否使用过自己推荐的商品或服务,他都不可能对使用后的效果、感受做出准确、客观的描述与评价,自然也就更谈不上向其他消费者进行有证明力的推荐。
这实际上意味着,儿童作为广告代言人,从根本上不符合广告法中的“荐证人”制度,反而更像是一种被成年所操纵和利用的工具,他在广告中所说的话,所表示的动作,所进行的说明,都是在成年人的教授和引导之下进行的。那么从这个角度出发,商家利用一个不具备对自身产品和服务具有证明能力的人来做证明,实际上就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骗,这已经和广告法的其他规定条款产生了抵触。
其次,广告代言说到底属于商业活动,对于身心都处于成长发育阶段,人生观和价值观也还没有完全成熟的儿童来说,过度的参与此类商业活动,并不利用他们身心的健康成长,反而容易在耳濡目染中变得喜欢察言观色,过早地具备他们这个年龄的孩子不该具备的功利和虚荣心,这对孩子的成长显然极为不利。
其实,早在我国广告法作出类似的禁止性规定之前,美国以及欧洲一些发达国家,早就有了类似的法律规定,那就是禁止未成年人参与商业广告的拍摄,理由也和笔者上面提到的两点差不多。所以,不管是“星二代”,还是那些在荧屏上出镜率颇高的明星儿童,其父母家长或其他监护人都不能为了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更不能把孩子当成是自己的摇钱树,让孩子沦为商家的“广告工具”。作为商家和广告媒介,则应该多点社会责任感,主动向儿童广告代言人说不,否则,就会面临法律的惩处,得不偿失。(苑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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