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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童星代言广告值得肯定

  • 南昌日报
  • 2014/12/25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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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明确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违者可能面临撤销广告批准、没收广告费用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新规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值得肯定。

        无论广告形式如何变化,必须以保护儿童和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前提。10周岁以下孩子几乎没有商业意识和法律意识,并不知道所拍的广告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一旦所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童星很可能因为自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免除责任,这便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对童星自身而言,过早地涉及商业活动有可能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更容易受到功利心的污染,对成长发展不利。

        当然,我们必须把童星代言和广告里普通的儿童形象区别开来。孩子活泼可爱、天真烂漫,可以为广告创作增添一抹亮色。但童星代言社会影响力更大,许多商家只是希望通过童星代言在儿童受众中形成影响力,从而给家长施压促进商品的销售。如果任由这种广告形式蔓延,广告的生态秩序就会出现问题。

        因此,禁止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既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对未成年人自身的保护,更有利于整个广告行业良性发展。(黄仕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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