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改“第三步”须立会表决
- 文汇报
- 2014/09/10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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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基本法和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必须完成“五步曲”的程序。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今年8月31日以全票通过香港政制发展决定,已完成“政改五步曲”中的“第二步”,香港政改将踏入“第三步”,即香港最终能否如期落实行政长官普选,顺利进入“第四步曲”,须取决于议案能否取得全体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通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对香港基本法相关条文所作出的解释,香港特区政改“首步曲”是特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提请特首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而此步曲已在今年8月15日完成。
“第二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需要修改特首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8月18日举行的第二十七次委员长会议,确定8月25日至31日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议程包括审议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关于香港特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并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听取香港社会意见。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1日作出决定后,就启动了“第三步”:由香港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法案。这个立法程序跟其他议案不同,不是分组点票每组过半数,而是要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余下的“两步”,包括特首同意以及特首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批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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