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群众拍照的城管有什么见不得人?
- 光明网
- 2014/04/21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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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上午9点,温州苍南县灵溪镇发生一起城管与群众的冲突事件在网络上炸开了锅。(新华网) 这起城管与百姓的冲突,起因就是因为百姓在城管执法过程中拍照了,而城管觉得这样不合理,于是冲突就出现了。
原标题:城管执法“见不得人”吗?
19日上午9点,温州苍南县灵溪镇发生一起城管与群众的冲突事件在网络上炸开了锅。城管执法时将一名拍照的群众打倒后,随后引发群众围堵城管执法车辆。冲突过程中5名城管工作人员被打伤,其中两人休克、伤情危重。(新华网)
这起城管与百姓的冲突,起因就是因为百姓在城管执法过程中拍照了,而城管觉得这样不合理,于是冲突就出现了。不说城管与小贩之间是不是有固有的矛盾与纠葛,更不讨论谁对谁错,就单说执法的公开性,我觉得行政执法部门本身所拥有的权利,是姓公的,是应该在阳光下行使的,执法部门无权没收拍摄工具,无权限制拍摄者的人身自由,因为宪法规定任何公民的合法财产、人身自由非经法律允许不得剥夺。
执法公开,有规定可依。2012年10月,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该《规定》分总则、向社会公开、向特定对象公开、网上公开办事、监督和保障、附则6章36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要求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公安机关尚且如此,那么城管执法部门,更应该做到公开透明。
执法过程就应该公开公正,执法行为应该受群众监督,这样减少了寻租的机会,还拉近行政人员与群众的距离,在某种程度上还会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执法公开是公安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满足群众新期待、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推行执法公开可以实现公安机关和群众的“双赢”,既方便服务群众,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又降低相关机关执法成本,强化对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社会各界对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越来越大,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群众维护自身知情权的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公开透明的要求越来越高。提高执法公开性,接受人民监督,是民心所望。请城管部门看到,执法要公开,要经得起拍,经得起照,经得起人民的监督。(李勃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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