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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展开《国歌法》本地立法工作 侮辱国歌最高囚3年

  • 香港卫视
  • 2018/03/16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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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今天将《国歌法》本地立法的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并提出立法建议,中小学须教唱国歌。若公开及故意篡改、侮辱国歌,最高判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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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正式就《国歌法》展开本地立法工作,提出任何人公开及故意篡改国歌,以贬损方式奏唱或侮辱国歌,即属犯罪,最高可处以罚款5万元及监禁3年。任合人参与或出席场合期间奏唱国歌,应当肃立及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文件又提出中小学须教育学生唱国歌、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等。

香港教育局局长杨润雄就本地立法提及中小学须教育学生唱国歌会否有相关罚则回应说,相应国家的《国歌法》第十一条并无罚则。必须考虑国歌法的立法原意和背后要求,在本地立法时适当地配合香港实际情况作决定,至于国际学校的实际推行方式会再作讨论。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梁美芬认为,《国歌法》本地立法的文件中未有提出具追溯力,释除了公众疑虑,又认为无必要在立法会提出修订增加追溯力,除非有议员在立法过程中拉布,或发出错误信息让市民以为在法例通过前可侮辱国歌。

正在北京出席人大会议的港区人大代表兼主席团成员谭耀宗认为,作为中国人必须懂得唱国歌,在学校从小开始学习,是合适的做法,不算强迫。谭耀宗说,立法后除非有人想以身试法,否则不应用国歌作二次创作。香港卫视综合报道。(编辑 林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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