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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拟上社保

  • 香港卫视
  • 2018/11/19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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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近日公布《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港澳台居民纳入社保覆盖范围,与所在地区职工或居民同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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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提出,在内地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聘雇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就业时已经达到内地法定退休年龄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按照与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香港卫视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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