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首宗泄个人资料推销定罪
- 香港中通社
- 2015/12/31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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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一名男子擅自将一个大学校友个人资料转交予女性朋友推销理财服务,被控违反《私隐条例》,男被告被定罪罚款5000港元,女被告则罪名不成立,是相关条例首宗定罪案件。
据香港传媒报道,任职地产代理的首被告梁竣杰被票控一项未有在提供个人资料前采取指明行动罪。案情指男被告去年1月,将一名大学校友的英文名和手提电话号码交给女被告,女被告联络事主推销理财服务,事主向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投诉。
裁判官表示,首被告与警方首次会面时,曾指有通知事主并获对方回覆,但到第二次见警方时却指不记得,到在庭上作供,则说事主是用“三只手指加一个圆圈”的手机短讯图案回覆,但即使如此,也只是通知对方,非获对方授权。认为他从未索取事主同意,没做足法例要求裁定他罪名成立。考虑他无案底,对法例认知不足,判罚款5000元。
至于第二被告,虽然她两次致电事主有意图进行直销,但不排除次被告促销前有依从公司指引先尝试取得事主同意。只是未获同意前已被终止对话,裁定她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李绍豪判刑时指,个人资料使用途径多,如果滥用可大可小,又认为法例新,公众及从事直销人士不要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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