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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委首次会议 国安法第43条细则今生效

  • 香港卫视
  • 2020/07/07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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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已于上月底刊宪生效、在港实施,当中的执行细节一步步落实明确。特区政府6日刊宪公布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今日生效。香港特区国安委6日举行首次会议,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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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委6日举行首次会议,全体成员出席,包括政务司司长张建宗、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警务处处长邓炳强、警务处副处长(国家安全)刘赐蕙、入境事务处处长区嘉宏、香港海关关长邓以海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国安委秘书长陈国基。中央政府指派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骆惠宁亦列席会议。

林郑月娥会同国安委参考不同现行法例内容,制定香港国安法条例实施细则,详列执行各项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况和审批条件等,以完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其中第四十三条细则于6日刊宪,7日生效。

细则规定在指定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无手令进入有关地方搜证;授权警务人员向裁判官申请手令,限制疑犯离境;保安局局长可书面通知冻结罪行相关财产,律政司司长可向原讼法庭申请,命令将罪行相关财产充公;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警务处处长可授权指定警务处人员要求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在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方面,所有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行动的申请须经行政长官批准,侵扰程度较低的秘密监察行动,可向行政长官指定的首长级警务处人员申请。

实施细则列明执法权力以外,也列明人权保障和监督要求。特区政府发言人指,实施细则既能达到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目的,同时符合国安法下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要求。香港卫视综合报道。

 

(撰稿:姜晓 网络编辑:尹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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