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立法会议员被取消资格 陈曼琪:是必然结果
- 香港卫视
- 2020/11/11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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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取消四名立法会议员资格。对此,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中律协创会会长陈曼琪表示,四名立法会议员被取消资格,是必然的结果,其他闹辞的立法会议员,是自我取消立法会议员资格的行为。
陈曼琪表示,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香港立法会议员资格决定,是合宪、合法、合宪政秩序及国际政治惯例的宪制决定。
根据宪法第31条、第52至54条及第67条,中国公民(包括港人)须维护国家主权、统一,不能危害国家安全。全国人大有权制定香港特区实行的各种制度,包括立法会议员资格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国家最高权力架构就国家宪法及基本法实施,在「一国两制」下作出宪制性决定,是完全合宪的决定。
根据基本法第1条、第12条及第104条,香港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立法会议员的宪制性资格,亦必须遵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国政治制度是单一制原则,香港作为地方政府遵从中央政府的宪制秩序及决定,亦是国际政治规则。香港终审法院亦在审理吴恭劭案件时,指出香港回归祖国时已进入新的宪制秩序。「一国两制」包含中央全面管治权,已经纳入公共秩序内。因此,是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亦是符合基本法、「一国两制」及本地法律的。
就反对派闹辞,反映他们在宪制秩序下宣誓履职,既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会选举延后1年时容许立法会议员继续履职不少于1年的决定,但又不遵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会议员资格的决定。这绝对是一种违宪、自相茅盾、没有逻辑及缺乏理据的表现,完全与「一国两制」脱轨。他们的闹辞是拒绝接受国家对香港行使的主权,拒绝接受中央全面管治权,是不符合基本法第104条对立法会议员资格的宪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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