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陈曼琪提案:建立和完善香港公职人员资格审查
- 香港卫视
- 2021/03/02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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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于3月5日在北京召开。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陈曼琪律师2号发布建议新闻稿表示,自己将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提出五个建议。
包括:
1.《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资格审查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建议》;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防疫抗疫政策提升至国家安全层面的建议》;
3.《关于完善“一国两制”方针下区际司法协助,发挥互联网司法优势,推动粤港澳在线线下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人才的融合》;
4.《关于建立和完善在线线下平台,协助香港青年在粤港澳大湾区学习、工作、创业的建议》。
其中《建立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资格审查的法律和执行机制的建议》内容摘要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及第九十条,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立法会主席及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其誓言除了必须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亦须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六条所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声明或宣誓的适用范围。 公职人员的法定定义可涵盖获赋予为公众利益而须行使或履行的权力、职能、职责或酌情权的人员、不论他们是否受聘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是否受薪。 公职人员除了包括立法会议员、政府官员及公务人员、行政会议成员、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区议员等,还需包括法定、非法定和民间机构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有咨询委员会成员。
3. 公职人员的法定定义可采纳香港法例《防止贿赂条例》有关「公职人员」的释义和《行政长官选举条例 》、 《 立法会条例》及《区议会条例》有关「订明公职人员」的释义和在香港普通法的公职人员定义中列出具体清单。
4. 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各司局级的常任秘书长、 公务员叙用委员会主席、廉政专员、申诉专员、金融管理局行政总裁、广播处处长、律政处刑事检控专员、法援署署长丶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 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香港机场管理局主席、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等的就职就任资格提升至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要求。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及附件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六条及第三十五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订立属全国性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资格审查法》,将之列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香港公布实施。
6. 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及建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资格审查法》,对行政长官、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立法会及区议会等选举的候选人及当选人、当选或获委任的其他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资格审查 ;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其受权人提供公职人员资格审查的意见,委任选举主任和监誓人员等。
7.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保安局局长、内地及政制事务局局长、民政事务局局长、警务处处长长、警务处副处长(国家安全)、入境长等。
8.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及建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资格审查法》规定的公职人员的法定声明和宣誓的内容、形式和要求、违反声明和宣誓的罪行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