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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十岁以下禁代言广告 有悖现代立法精神

  • 新京报
  • 2014/12/25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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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代言广告是损益兼具的活动,未必会侵犯未成年人的权益。因而不宜采用一揽子限制权利的方式来处理,应该将决定的自由权交给具体的个人去做。

        我国的广告法今年初开始就进入了修订议程,目前正在进行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此次修订的一个讨论热点正是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问题。近日,第二次审议的修订草案新增规定,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作广告代言人,而这条规定并未出现在今年八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修订草案中。

        目的是好的,但手段值得推敲

        这条新规的出发点无疑是良好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但是从一些方面来看,这样的条款却又是不妥当的。很多国家都立法规定,儿童不能出现在特定广告中,例如,烟草、酒、情色产品、政治和宗教广告等。还有一些国家限制儿童拍摄的广告范围更广,甚至包括所有加工食品的广告。但是,目力所及,未见普遍禁止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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