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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罪犯死缓减刑后至少服刑22年

  • 重庆晨报
  • 2014/02/25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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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7万

  中央政法委出台指导意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已判刑的贪官富商

  通过关系网和金钱

  买通执法司法人员

  违法获得减刑假释

  践踏了司法公信力

  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在羁押期间,贿赂买通相关人员,制作虚假疾病鉴定材料,以“保外就医”之名逃避入监服刑。

  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服刑期间,广东省监狱、看守所有关人员收受张海亲友贿赂,为他在转监、虚假立功、减刑等方面提供帮助,致使其两次被裁定减刑共计4年1个月28天,2011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后潜逃国外。

  罪犯以权、花钱“赎身”,损害法律权威。为此,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

  数字

  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不当16708人,其中减刑不当13214人,假释不当2181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313人。

  确有悔改表现重点考察三方面

  减刑假释条件

  确有悔改表现重点考察三方面

  A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有的罪犯以权或者花钱“赎身”、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近年来,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中,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对突出。为从严格把握上述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的实体条件,指导意见在要求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标准的同时,针对“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假释的关键条件给予明确。

  确有悔改表现除考察所有罪犯减刑都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外,应着重考察三类罪犯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即使客观上具备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得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副厅长王光辉说,当前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通过权力和金钱获得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在有的省份,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间隔时间短、幅度大。

  “特别是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过高,一些具有身份特点的罪犯,如林崇中、张海等服刑罪犯,服刑较短时间就出狱,甚至判决后违法直接保外就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王光辉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说,指导意见规定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看所有罪犯减刑都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而且增加了三类罪犯是否通过三种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特殊条件。

  B

  死缓经几次减刑后至少服刑22年

  减刑次数间隔

  死缓经几次减刑后至少服刑22年

  针对三类罪犯中有的减刑次数多、两次减刑之间间隔时间短等问题,指导意见有明确规定。

  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适当延长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从严把握减刑幅度。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由过去“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延长到现在“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而且增加规定“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针对保外就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明确规定,从严把握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司法部将根据指导意见,正在修订《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指导意见还规定,虽然患有疾病,但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解读

  专家分析指出,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测算,即使三类罪犯具备所有条件,实行“到点就减刑”(实践中一般不可能这样),无期徒刑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4年,最低也不会少于17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5年,最低也不会少于22年。

  司法实践中,三类罪犯中的一些人常以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为由,违法违规办理保外就医。指导意见要求从严把握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

  原厅局级以上罪犯减刑要报审

  强化监督制约

  原厅局级以上罪犯减刑要报审

  C

  为了保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能够公平、公正地实施,指导意见着眼于提高透明度、强化监督制约。

  拟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对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组织(领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中央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省级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解读

  一律提前公示、一律上网公开、一律开庭审理……三个“一律”令人印象深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当前很多政法单位建有公开的官方网站,把有关文书在网上公开,必将大大减少背后的“名堂”和“猫腻”。一些地方实施的减刑、假释公开听证制度探索值得推广。

  王光辉说,指导意见严格控制职务犯罪的刑罚变更执行,建立个案分级备案审查制度,能充分发挥上级政法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巡视员李豫黔表示,司法部将建立对原厅局级和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逐案备案审查制度,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D

  利用权钱交易帮罪犯从重追责

  严惩司法腐败

  利用权钱交易帮罪犯从重追责

  为了强化责任、从严惩处腐败,指导意见有明确规定。

  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承办人、批准人,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

  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单位和个人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出具虚假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的,或者在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搞权钱交易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滕伟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以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为重点,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已判刑的贪官、富商往往通过关系网和金钱买通执法司法人员,从而逃避刑罚。指导意见的一些规定,显示了对司法腐败的“零容忍”。

  “以往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违法犯罪惩治力度不够、处罚偏轻。”陈卫东说,这样规定为执法司法人员树立了一条“高压线”,可以说打击司法腐败力度是空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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